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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倪朋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朋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21号罪犯倪朋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烟莱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朋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倪朋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朋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倪朋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缴纳罚金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倪朋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朋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