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230号原告:王某甲,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577。委托代理人:方鸿生、袁彦清,均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52x。被告:王某乙,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595。被告:王某丙,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533。被告:王某丁,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554。被告:王某戊,女,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36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