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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建凯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凯,张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陈建凯。被告张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凯与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建凯担负。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