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建凯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凯,张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陈建凯。被告张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凯与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建凯担负。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