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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0号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0号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县道江镇濂溪山庄南路。法定代表人罗怀科,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农村信用���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