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月荣与胡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荣,胡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78号原告:李月荣,女,195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胡高,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月荣与被告胡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月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高不同意调解,李月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