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龙腾与詹永敏、张生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龙腾,詹永敏,张生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方龙腾被执行人詹永敏被执行人张生路申请执行人方龙腾与被执行人詹永敏、张生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永敏、张生路去向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