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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黎伟与林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林连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43号原告黎伟,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连忠,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伟与被告林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黎伟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