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亚荣与张占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亚荣,张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2号申请人黄亚荣,女,土家族,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张占武,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201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80000元,承诺在2015年1月1日前还清,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占武在汉川市脉旺镇所有的土地一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占武在汉川市脉旺镇所有的土地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向东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邹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