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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德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德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16号起诉人: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2、3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余思远,总经理。被起诉人:余德高。2016年1月20日,起诉人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余德高继续履行《事故车维修协议》中的维修义务、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余德高签订的《事故车维修协议》,属于一般合同,且未约定管辖法院,应按被告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权,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湖北环球名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创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