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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季海滨与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滨,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俊刚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季海滨。委托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镇环城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贾云,董事长。被告: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环城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贾贵文,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琳琳,公司员工。被告:刘俊刚。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滨与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俊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季海滨负担。审 判 长  王姝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