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剑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叶剑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五中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润娥,职务总经理。被告叶剑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剑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民间美食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