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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陆国忠与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忠,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陆国忠,男。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龙塘屯。原告陆国忠诉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国忠负担。审 判 长  米阳东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杨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