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陆国忠与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忠,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陆国忠,男。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龙塘屯。原告陆国忠诉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国忠负担。审 判 长 米阳东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杨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