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郑海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81号罪犯郑海洋,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海洋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海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10日中午,顾学辉与李东峰产生误会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顾学辉对李东峰怀恨在心,遂通过孔垂福向李东峰索要人民币三千元,顾学辉得知李东峰拒绝付钱后,纠集温世强、刘建勋、肖永亮、郑海洋等人乘车来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村李东峰家中,用���先准备的搞把,将李东峰、及当时在李东峰住处的宋凤君头部打伤,经鉴定,李东峰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宋凤君头部外伤构成轻伤。另致被害人房屋损毁(损失价值979元),致李东峰的捷达车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2857元)。2011年5月18日,该犯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一辆轿车砸毁,价值人民币652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郑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洋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