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玉营与尹洪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营,尹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营,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尹洪军,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营与被执行人尹洪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0311.21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0311.21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