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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宏峰诉白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峰,白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2223民初390号原告朱宏峰,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白玉山,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峰诉被告白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宏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宏峰承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