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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维新与张炼勇、朱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新,张炼勇,朱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3。被执行人:张炼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99。被执行人:朱刚毅,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71。关于张维新与张炼勇、朱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张炼勇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张维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炼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12号名汇苑1幢2002房房产壹套(房产证号:02××83;土地证号:国(2013)易15010**;房产登记字号:2013易1501092),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