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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7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