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7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