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健康与孙兴宇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475号我院受理张健康与孙兴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兴宇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名下房屋予以强制拍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将孙兴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xx号楼xxx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孙雪锋名下。执行员 侯军辉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