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2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顺德与浏阳市亿鑫出口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德,浏阳市亿鑫出口花炮厂,黄宏昌,张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2049-1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德,男。被执行人浏阳市亿鑫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事物执行人黄宏昌。被执行人黄宏昌,男。被执行人张才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顺德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亿鑫出口花炮厂、黄宏昌、张才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才文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829**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才文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829**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