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何义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义涛,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义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某某保健店与该店老板犹某某、按摩人员犹甲某因按摩消费问题发生争执、抓扯,而后犹某某的表弟即被告人何义涛来到现场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打架,何义涛持刀将李某某胸部刺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2015年11月6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万盛经开区耀程酒店对面的一小区门口将何义涛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以及结合被告人何义涛的犯罪情节等,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何义涛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另查明,被告人何义涛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78833.13元,李某某对何义涛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何义涛宽大处理。作案工具小刀已灭失。被告人何义涛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收条、谅解书;证人吴某某、犹某某、犹甲某、胡某某、何甲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义涛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义涛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义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义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义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义涛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何义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义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何义涛的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秦 雨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甯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