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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方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3刑初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尚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从庆云县海岛金山寺、互联网上免费领取宗教类、传统文化类等非法出版物,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山东泓善文化传播中心”的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图书900余册。另有5360册图书和770张光盘尚未销售,被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被告人方某家中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查扣的佛教类、传统文化类图书等物证;2、证据保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现场查扣的图书、光盘所作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方某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