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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建良遗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良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00375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建良,无业。因涉嫌犯遗弃罪,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武增军、陈铎,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复兴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良犯遗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4)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建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建良拒不接回和赡养母亲的具体情节以及恶劣程度等方面,尚有事实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旗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