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盛楠与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楠,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楠,女,满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程。李盛楠申请执行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源预留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盛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19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554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