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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兴汉、欧阳红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王兴汉,欧阳红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01号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董事长。被告:王兴汉。被告:欧阳红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汉、欧阳红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