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609号原告那某,纤指秀美甲经营者。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那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0一六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