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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609号原告那某,纤指秀美甲经营者。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那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0一六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