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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慧峰,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南沟村村民,住。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伟,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敏捷,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寿阳县西洛镇张庄村村民,住。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贾一真,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中专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南沟村村民,住。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鑫,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南沟村村民,住。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志辉,又名“小米”,女,199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次区长凝镇上庄村村民,住。现住榆次区。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50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慧峰在万豪酒店与被害人施某发生纠纷被施某殴打。19日下午被告人杨慧峰纠集被告人王伟、贾一真、李鑫、侯敏捷欲殴打施某,王伟和杨慧峰让被告人李志辉把施某约出来。杨慧峰安排侯敏捷向他人拿了4根镐棒。22时许被告人李志辉打电话约施某至安宁街汇森陶情酒吧。后又到了王湖村老榆树超市门前。杨慧峰看到施某后手持砍刀,其余四人各持镐棒对施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伤者施某右手第1、2、3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慧峰在万豪酒店与被害人施某发生纠纷被施某殴打。19日下午,被告人杨慧峰纠集被告人王伟、贾一真、李鑫、侯敏捷欲打施某,王伟和杨慧峰让李志辉把施某约出来,杨慧峰安排侯敏捷向他人拿了4根镐棒。22时许,被告人李志辉打电话约施某至安宁街汇森陶情酒吧,因酒吧人太多5人未动手,李志辉又以吃饭为由将施某从陶情酒吧约出并用短信息和陌陌聊天软件告知王伟、杨慧峰准备换地方,5人一路尾随施某、李志辉乘坐的出租车至王湖村老榆树超市门前,李志辉下了出租车后看到王伟驾驶的车辆驶来,便离开施某进入了王湖村的一小巷子内,杨慧峰看到施某在老榆树超市门前便下车手持事先放置在王伟车上的砍刀,其余4人各持镐棒对施某进行殴打,施某向北逃跑,杨慧峰等人追赶,追至王湖村村委会门前处施某又调头又向南跑,王伟见状便驾驶马自达轿车把施某别入路旁绿化带中并摔倒,杨慧峰持砍刀、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持镐棒再次对施某进行殴打,见施某已无反抗能力,王伟驾驶车辆从王湖路旁小巷中接上李志辉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施某右手第1、2、3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侯敏捷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投案。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贾一真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投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已履行,并取得施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榆)公(刑技)鉴(治检)字(2014)第1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施某右手第1、2、3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1日11时20分,在太原市并州路煤炭宾馆内将在逃人员李鑫抓获。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中午12时许,在榆次区王湖村将在逃人员王伟抓获。4、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14日10时许,在榆次区蕴华东街将在逃人员杨慧峰抓获。5、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侯敏捷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同日被刑拘,该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贾一真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投案。6、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施某要求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7、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物证照片,证明在榆次区郭家堡王湖村委会前与路上现场提取木质、黄色镐棒一根及物证照片。8、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的户籍材料,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致。9、被害人施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9日22时许,该接到朋友李小米(李志辉)的电话,她约该去安宁街汇森陶情酒吧玩,后该又约朋友李涛一起去,去了以后李小米说饿了,要到榆次王湖村吃饭,于是该、李涛、李小米、丁丁打车到了王湖村门楼,发现李小米和丁丁越走越快,后发现她俩不见了,该和李涛在超市门前等她俩。大约5、6分钟后,在超市南面的马路上开来一辆银灰色的马自达轿车,停在路边,下来5、6个人拿着镐棒冲过来,李涛看见就向北跑了,该当时没有动,冲过来的两个人用镐棒朝该的头部打了两三下,该就赶紧向马路东面跑,然后这5、6个人手持镐棒、砍刀追该,该向路东的花池跑,从南面过来的轿车撞到了该的右腿上,该准备起跑,发现右小腿已经没有知觉了,又摔倒在了花池旁的大路上,这时5、6个人同时用镐棒、砍刀对该进行殴打,将该打伤后驾车离开。打该的这些人中,该只认识杨慧峰,那辆车是王伟的。该辨认出李志辉是将该约至陶情酒吧,后又约至王湖大槐树的人。10、被告人杨慧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18时许,该在王湖路的亮点理发店理发,当时该和李鑫、贾一真在一起,该又给王伟打电话,让他过来,后王伟开着他的马自达轿车过来,该把施某打该的事情告诉了他们,就去准备去打施某。可是没有工具,该就给侯敏捷打电话,让他给找工具,后该和李鑫、王伟、贾一真到了晋香酒楼吃饭,期间该的朋友李小米说她能约出施某来,稍后告诉施某在哪儿。又开车去王湖接上了侯敏捷,侯敏捷说他的朋友磊磊那里有镐棒,就去颐景小区找磊磊拿上镐棒。到了20时许,该收到李小米的陌陌消息,称施某在陶情酒吧,该5人就开车去了陶情酒吧门前,侯敏捷与贾一真看见施某相跟一男子进入了陶情酒吧,就跟了进去,该、王伟、李鑫在车里,过了一会他俩出来说施在唱歌,还想跟着人,酒吧里有监控,该就安排李小米把施某约出来,之后李小米和一个不认识的女孩,还有施某从酒吧出来,他们打车离开,王伟驾车跟着出租车,之后到了王湖村该等人看见施某后,把车停在了施某的旁边,该从王伟的驾驶员座下拿出了砍刀,王伟、李鑫、侯敏捷、贾一真拿着镐棒,该手持砍刀冲向施某,他们4人用镐棒打施某,施便跑,王伟开车追施,施就跳进花池里,后倒在马路东面,该用砍刀朝施某后背上砍了几刀,他们4人用镐棒打,看见施某不动了,便开车走了。11、被告人王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晚6时许,杨慧峰给该打电话叫去晋香酒楼吃饭,当时还有贾一真和李鑫。吃饭期间,杨慧峰说他被施某在万豪酒店打的事情,并说要去打施,吃完饭该开着马自达轿车拉着他们去王湖接上侯敏捷,在这期间该和杨慧峰用陌陌联系李小米让她把施某约出来打,侯敏捷带着该等人去颐景巷的一个小区内找他朋友拿了几根镐棒。后李小米告诉她将施某约到了陶情酒吧了,于是开车去了陶情酒吧,在楼下该将车牌拆了,贾一真和侯敏捷上楼看见酒吧人太多就下楼了,李小米发消息说要换地方吃饭,于是该等人跟着他们去了王湖,发现施某和一名男子在王湖老榆树超市门前蹲着,该等人下午拿着镐棒打了他们一顿,那个男子和施某往此跑,该开车追,打了一把方向把施别在绿化带里,该、贾一真、侯敏捷、李鑫拿着镐棒打,杨慧峰拿着砍刀砍,打了一会就停手了。12、被告人侯敏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晚21时许,杨慧峰给该打电话叫去怡美佳,到了后看见王伟的马自达轿车在门前停着,车里有李鑫、王伟、杨慧峰、贾一真4人,杨慧峰说前两天被一个后生打了,叫该等人去打,杨慧峰说王伟认识个女的叫“小米”能把那个男的约出来,约到陶情酒吧了,去那儿打了走就行。后去颐景后面一个小区问小磊拿了几根镐棒放到车后备箱,到了陶情酒吧,该和贾一真、李鑫上酒吧看了看,人太多没有动手,后王伟联系了一下负责联系那个后生的女的,看到他们相跟着从酒吧出来,该等人就跟着到了王湖村,看到那个后生和另外一个男子在王湖老榆树超市门前蹲着,这时王伟、贾一真、杨慧峰、李鑫就下车拿着镐棒打了那个后生几下,他就跑,王伟开车追,王伟就把那个后生别了一下,他就跌倒在花池里。贾一真、李鑫、王伟就拿镐棒打,杨慧峰拿砍刀砍,后来那个后生不动了,就不打了。13、被告人贾一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晚,该和王伟、杨慧峰、侯敏捷一起吃饭,后王伟开车送该等人回家,从龙湖街往王湖村走,路过老榆树超市时,杨慧峰指了一下说那是不是昨天打该的人了,该看到两个男子刚从老榆树超市出来,蹲在马路边,王伟就开车冲过去停在马路的东面,该等人就赶紧下车,对方看到就跑,该跑过去打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一拳,然后那名男子就一直往北跑,该就追,那名男子跑进一条巷子,看见王伟的马自达轿车停在马路东的位置,该过去看到一名男子倒在汽车后面的地上,身边还掉着一根镐棒,王伟、李鑫、杨慧峰、侯敏捷在旁边站着,手里拿着镐棒,后来该等人就走了。14、被告人李鑫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晚,杨慧峰给该打电话叫吃饭,后该、杨慧峰、贾一真、侯敏捷在晋香酒楼吃饭,期间杨慧峰提出要收拾个男的,叫施某,他前几天被施某打了,后杨慧峰与王伟和一个叫小米的联系,让小米把施某约到陶情酒吧,之后王伟开车把该等人拉到陶情酒吧,侯敏捷与贾一真下去去了酒吧里面,一会回来说里面人多了,过了几分钟,王伟收到小米的消息说施某和小米去了王湖吃烧烤,该等人就跟着去了王湖找到施某,到了后该、杨慧峰、王伟、贾一真、侯敏捷下了车,拿着镐棒,杨慧峰拿着砍刀,就对施某实施殴打,施和他的朋友往北跑,该们就追,王伟见追不上,就开车追,将施某逼停,施摔倒后该们就跑过去继续用镐棒、砍刀殴打。直到施某不动了。15.被告人李志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晚,该朋友杨慧峰在陌陌上聊天问该知不知道施某在哪里,让该约一下施某,后该将施某约到陶情酒吧。路上王伟也和该用陌陌聊天,也让该约施某,王伟告诉该说前两天杨慧峰被施某打了,杨慧峰便打施某。之后该和施某见了面,杨慧峰在陌陌上说陶情酒吧人太多,换地方打施某,该让施某带该去吃饭,打车往王湖村走,王伟开的马自达轿车在后面跟着,下午后该和朋友丁丁就走到王湖村的一个巷子里,看见王伟的车过来,王伟、杨慧峰还有3个人下了车,他们手里拿着镐棒,该就躲了起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敏捷、贾一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慧峰、王伟、侯敏捷、贾一真、李鑫、李志辉均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予赔付,并取得被害人施某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六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慧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侯敏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贾一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作案工具黄色镐棒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李 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