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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信能与张振莲、杨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信能,张振莲,杨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41-1号申请执行人:罗信能。被执行人:张振莲。被执行人:杨荫荣。罗信能与张振莲、杨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信能于2015年10月2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需要,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莲、杨荫荣所有的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振莲、杨荫荣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