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异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世超与王小荣、宋正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荣,宋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字6号案外人:陈世超,男。申请执行人:王小荣,女。被执行人:宋正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与被执行人宋正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世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的受理(2016)辽0213执异字6号案件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陈世超”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字,案外人陈世超本人没有确认,本院也无法核实认定该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其本人提出。该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世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 骥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