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海平、杨秀英等与上海市金山区金龙新街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上海市金山区金龙新街业主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海平,男,汉族,1951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英,女,汉族,1951年8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海鹰,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燕,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金龙新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沈晔晖,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金龙新街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龙新街业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申请再审称:其与润旅公司原来存在独立的租赁关系,而金龙新街业委会未经其授权,擅自与润旅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在金龙新街业委会整体接受商铺至出租商铺之间一年多的时间内,金龙新街业委会控制全部商铺,又自行整体出租,故无论是基于金龙新街业委会擅自解约致商铺空置的租金损失,还是该业委会实际使用其商铺,金龙新街业委会均应支付商铺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业主代表或业委会筹备组出于全体业主的利益与润旅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一节,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的损失亦通过生效判决得到了救济。现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并无证据证明金龙新街业委会实际占用涉案商铺,且存在其他损失,其主张租赁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海平、杨秀英、姜海鹰、李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