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任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三造与刘爱军、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造,刘爱军,王建强,何纪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任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三造,农民。被告刘爱军,农民。被告王建强,农民。被告何纪元,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造诉被告刘爱军、王建强、何纪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三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三造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