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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小平、谭百宝、骆艳华 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某某,骆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5号原告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某某,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谭某某之妻。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三被告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某某、骆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