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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邱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农民。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14年5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今,被告人邱某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菜市场附近摆摊贩卖黄色光碟,以1.6元每张的价格从广州一男子处分两次购得黄色光碟300张,后以每张5至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同年10月26日8时许,穆某以1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邱某处购得淫秽光碟二张。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邱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邱某处查获光碟153张,从穆某处扣押光碟2张。经义乌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光碟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穆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淫秽光盘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义乌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部分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从被告人邱某扣押的淫秽光碟153张,从穆岐洪处扣押的淫秽光碟2张,共计155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亦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