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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劳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二保与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保,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温民劳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二保,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牛国栋,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刘二保与被告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二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