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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秦克文与陈之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克文,陈之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秦克文。委托代理人张先伟。被告陈之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宏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克文与被告陈之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之敢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