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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知民初8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转委托代理人:广州浩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唐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个体经营者:梁汉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陶街电器商贸城B27档。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