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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9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方建峰、陈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方建峰,陈大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980-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4栋1005室。负责人谭爱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公司员工。被告方建峰。被告陈大维。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方建峰、陈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元(已减半)、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114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陈根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欣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