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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继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20号罪犯杨继永,化名李海军、张建军,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柏香镇南西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渭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继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6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继永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继永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继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继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