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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崇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2号罪犯魏崇,外号小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07)文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赔人民币六万一千九百一十二点一七元。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07)威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赔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零六十三点六九元(刑期自200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是二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魏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崇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