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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68号原告:沈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