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68号原告:沈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