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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法执字第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广恩、常世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广恩,常世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法执字第1016-2号申请执行人康广恩,男,1984年6月13日生人,莘县燕店镇杨二庄村民。被执行人常世豹,男,1975年生人,莘县魏庄乡邹巷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世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62×××84的存款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62×××66的存款元至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15×××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