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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5元,减半收取4693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