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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字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字4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