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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96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刚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刚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2750元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