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宏波与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波,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王宏波,男,1971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汪纯辉,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春龙,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男,1971年生,汉族,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春龙,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波与被告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波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波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宏波负担。审 判 长 林有强审 判 员 程 君人民陪审员 兴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