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勤与刘寿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刘寿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字第83号原告朱勤。被告刘寿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勤诉被告刘寿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勤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35元,由原告朱勤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