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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勤与刘寿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刘寿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字第83号原告朱勤。被告刘寿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勤诉被告刘寿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勤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35元,由原告朱勤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