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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清峰、李圣保,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2015年冬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1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而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离婚,属撤诉后6个月内又起诉,且没有新理由、新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