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方利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方利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财政大楼(莲湖公园旁)。法定代表人:周文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利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