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林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72号罪犯罗林,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2004年3月9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1998年7月18日至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2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苏航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评为监狱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林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