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某、张某申请执行徐某、武某、某某汽车租赁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张某,徐某,武某,某某汽车租赁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某某汽车租赁行。申请执行人曹某、张某申请执行徐某、武某、某某汽车租赁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武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委托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