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天彪、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天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彪,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张天彪。委托代理人刘会玲,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704室。法定代表人黄兴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天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受理,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天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为、被上诉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张天彪。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严宝旭 百度搜索“”